浙土资办〔2006〕101号
关于开展全省矿山生态环境建设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市国土资源局:
自2000年《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实施以来,全省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大胆探索,勇于实践,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生态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为鼓励和表彰在全省矿山生态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经省厅研究,决定对全省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中的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进行评选并表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全面总结5年多来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为基础,以实现矿产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为目的,通过评选表彰当前矿山生态环境建设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一步推动当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为生态省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标准
(一)先进集体评选标准
1.认真贯彻落实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政府及省厅有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文件。
2.2005年底前按时完成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完成应治理废弃矿山的治理率45%。“百矿示范,千矿整治”工作成效显著。
3.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方案编制率和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备用金收取率为100%。
4.结合当地实际,探索并建立了一套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办法和制度。
5.及时按规定向上一级国土资源部门报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有关报表和资料。
6.及时研究解决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创造了具备普遍意义的新经验。
(二)先进工作者评选标准
1.认真执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有关法规文件,在工作实践中,就完善相关办法和制度发挥了重要作用。
2.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中善于面对新情况,研究新对策,解决新问题,开拓创新,成绩显著。
3.工作认真负责,恪尽职守,出色地完成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各项任务。
4.廉洁自律,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评选范围、推荐名额和推荐方法
(一)评选范围:市、县两级国土资源局和负责主管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有关人员。
(二)推荐名额:先进集体每个市不超过2个;先进个人按每2个县(市、区)1人的比例推荐。
(三)推荐方法:
1、先进集体由各市国土资源局向省厅推荐,并附先进事迹材料。
2、先进个人由各县(市、区)推荐,经市局初审、平衡后统一上报。
四、表彰奖励
各市推荐上报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省厅组织考核评比,对评出的矿山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五、有关要求
1、各市国土资源局要在认真总结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推荐。上报材料要全面客观地反映被推荐对象的工作情况和工作业绩,不得弄虚作假。对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和查实,将取消参评资格并予以批评。
2、各市国土资源局要积极组织好本行政区的推荐申报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推荐要遵循自下而上的原则和群众公认的原则,严格按标准进行筛选和推荐,不搞特殊照顾,真正把全省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工作实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推荐上来。
3、被推荐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要按评选标准,认真填写《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附件1)或《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先进工作者申报表》(附件2)。推荐材料(附电子文档)请于2006年8月15日前报厅矿产开发管理处,联系人:谢立刚,联系电话:0571-88877886,Email:nbxlg@163.com。
附件:1. 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先进集体申报表
2.浙江省矿山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先进工作者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