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资源规划 > 土地资源规划 > 关于加强土地整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加强土地整理工作的意见

时间:2006-7-20 9:26:29 浏览: 来源:admin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

    土地整理是通过对原居民点、工矿企业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成耕地或对田、水、路、林、园的综合治理以增加耕地有效面积的行为,它对我市加快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发准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耕地面积和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加大我市土地整理的力度,规范土地整理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土地整理报批程序

(一)  受理。土地整理单位(乡镇或村)提出项目申请,由所在市、县(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实地踏勘,并进行可行性分析,经审核符合立项条件的,由申请单位填写《浙江省农村土地整理项目呈报表》。

(二)  立项。土地整理项目立项由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审批,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立项时必须提供材料包括:书面申请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110005000实测地形现状图(加盖有资质的勘测单位公章)和整理规划图,经批准的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注土地整理项目座落),项目所涉及的土地所有权人意见,土地利用现状照片等。

(三)  验收。土地整理工程竣工后,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要求验收的书面报告,并附工程实施汇报材料和110005000竣工图(加盖有资质的勘测单位公章)、整理期间和整理竣工后照片各一组(与整理前现状照片衔接)。验收先由县(区)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其他耕地保护和造地改田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五个部门以上)进行初验,并出具初验意见。市国土资源局接收初验意见后,会同市财政局进行复验,并出具复验意见。

(四)  审批。土地整理项目经复验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将有关材料整理齐全,报送省国土资源厅审查,批准后核拨土地折抵指标。

二、            土地整理的要求

(一)  土地整理工作有市、县(区)造地改田领导小组领导,具体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落实、协调。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每年一月份向领导小组成员报送当年土地整理计划立项情况和上年度土地整理实施情况。

(二)  土地整理垦造的耕地,涉及的土层、土质、高差的配套设施均需达到规划设计要求。

(三)  实施期限必须按项目批准的时间进行,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四)  新增耕地面积必须如数报统计部门。经复验合格后,由乡镇政府报县(区)统计部门备案。

(五)  按省政府规定财政部门设立造地改田资金专户(包括土地整理),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不得将其并入其他资金专户。

(六)  项目完成后,应将立项报批、组织实施、资金拨付、竣工验收、有关批件等全部文字(包括合同)、图件、音像资料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