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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原场地搞建设开发项目

时间:2010-10-29 浏览: 来源:admin

 项目名称

 利用原场地搞建设开发项目

许可主体

 舟山市人民政府

许可(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办事程序

 国土窗口受理--本局土地利用处审核--局领导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窗口收费、发批准文件  

 申报条件

 依法取得宗地的土地使用地者,开发期限附合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的。经规划部门和土地主管部门同意的。

 申报材料

 1. 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4
 2. 
规划设计条件4份(原件一份)
 3. 
建设单位资质说明(限房地产开发项目)4
 4.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包括附件、附图)4份(原件一份)
 5. 1
50011000总平面布置图4份(原件一份)
 6. 
建设项目用地申请报告(4份)
 7. 
项目批准文件4份(原件一份)
 8.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4份)注:此表向窗口领取 下载空表 下载范本
 9. 1
50011000选址红线图4份(原件一份)
 10. 
营业执照复印件4

 承诺工作日

 10

 收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号省政府(199219号令《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收费标准

 原出让土地参照出让土地审批收费标准原划拨土地参照划拨土地审批收费标准

 办事责任

 窗口对接收的材料进行初审: 1、符合要求的发给受理通知书,作出办事时限的承诺,移送市国土局 耕保处,审批后发给批准后的文件,同时告知申请人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用地的义务,舟山市国土资源局履行监督责任。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全套材料按要求归档; 2、不符合要求的,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将不符合的地方及理由、法律法规依据告知申请人,进行补全或将材料退办,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救济方式

 窗口服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或者申请人认为不满意的,可以向舟山市国土资源局监察室或市办证中心督查处进行投诉(投拆电话为0580-25808770580-2049099)申请人认为本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造成自己合法权益损害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许可(办理)地点

 舟山市审批办证服务中心国土窗口受理

 咨询电话

 窗口电话:0580-2048193

 电子邮箱

 wang308889@163.com

 专业网址

 办证中心网站:www.zsbz.gov.cn,市国土局网站:www.zsblr.gov.cn

 经办人姓名

 乐友平

 工号

 A159

 备注

 本事项为行政许可事项, 5公倾包括5公倾以上用地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5公倾以下用地报市国土资源局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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