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办事指南 > 行政许可 > 土地管理类 > 临时用地审批

临时用地审批

时间:2008-9-8 14:39:58 浏览: 来源:admin
事项名称
临时用地审批
执行(审查)期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
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执行(审查)方式
单独审查
主办处室
土地利用处
协办处室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合格
受理部门
窗口办
收费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有无年检(审)
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三条
办理条件
符合法定的临时用地审批条件。
申报资料与标准
1、             临时用地申请书
2、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3、             规划部门意见(城市规划区内)
4、             其他相关材料
主办处室职责
审查是否符合临时用地条件,办理相关手续
协办处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