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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采矿权申请登记书、关于要求采矿登记的申请报告。
2. 以地质地形图或地质图为底图的矿区范围图(比例一般1:2000),矿区范围的各拐点按顺序编号标定,并附国家3度带直角坐标和矿区面积)。
3. 矿区范围批复文件复印件。
4. 有设计资格的单位编制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及审查意见。
5. 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提供法人代码证书复印件)。
6. 具有与矿山建设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和设备条件的证明材料。
7. 开采矿产资源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
8. 申请开采黄金矿产的,提供设立黄金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
9. 申请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采矿权的,提供采矿权价款评估、确认的有关资料。
10.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12.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采矿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材料。
13. 矿山生态环境治理责任书及缴纳备用金的发票复印件。
14. 开采矿泉水、地热水矿产资源的取水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及矿泉水鉴定证书。
15. 采矿权竞争出让相关文件和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缴纳出让金的发票复印件。
16. 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通知书(工程建设项目征地红线范围内除外)。
17. 国务院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所有资料除注明为复印件的外,均为原件,一式四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