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征(土)地管理费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等三个部门关于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市、县组织统一征地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88〕83号),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房〔1995〕384号),关于核定征地管理费计费基数的通知(浙价房〔1996〕431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三批取消暂停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09]48号)。
征收范围:
标准:征地费总额的1—4%的70%。
二、 土地登记费
1.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费(城市部分)
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测绘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管理收费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计价费〔1997〕2257号)
征收范围:国有土地
标准:党政机关、团体、全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200—700元/宗;企业、自收自支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100—40000元/宗;差额预算管理事业单位用地300—10000元/宗;城镇居民住房用地13—30元/宗;详见文件。
2.土地登记证书工本费
依据:国家土地管理局 国家测绘局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1990〕国土〔籍〕字第93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土地管理收费等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计价费〔1997〕2257号),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土地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1〕1734号),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部关于公布农民建房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4〕5号)
征收范围:国有土地、集体土地
标准: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国家特制证书,单位和个人均为每证20元;对“三资”企业颁发土地证书的工本费收费标准为每证20元
三、 耕地开垦费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发〔2008〕39号)
征收范围: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的耕地、园地
标准:20—36元/平方米
占用基本农田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平方米再加15元。
四、 土地闲置费
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造地改田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0〕22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征收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闲置的土地
标准:占用耕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造成的土地闲置20—36元/平方米,城市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造成的土地闲置,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20%以下,详见文件
五、 土地复垦费
依据:浙江省土地复垦办法(省政府〔1993〕33号令),省土地管理局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审查核定土地管理收费的通知(财农〔1991〕195号
征收范围:需要复垦的土地
标准:根据土地被破坏程度、复垦标准和复垦量确定
六、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征收范围:经批准进行勘查的矿区
标准:50-100元/证
七、 采矿登记费
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中央管理的地矿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251号)
征收范围:经批准进行开采的矿区
标准:100元-500元
八、 矿产资源补偿费
依据: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浙江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省政府〔1995〕59号令)
征收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其他管辖海域开采矿产资源
标准: 矿产品销售收入的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