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土地登记费的通知
各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新城分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1]126号,详见附件1)规定,从
一、小型和微型企业认定范围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详见浙财综[2011]126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
二、申请认定小型和微型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2)。
(二)上一纳税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局盖章确认),或上一年度有效统计报表(统计部门出具);或企业人员社保缴费清单(须经社保局盖章确认)。申请企业应同时提交上述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原件作审核,复印件留存。
附件:1、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小型微型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