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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矿产行政处罚依据、程序、时限

时间:2009-11-27 浏览: 来源:admin

事项名称

行政处罚

执行(审查)期限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30

30

事项类别

综合执法类

执行(审查)方式

联合执行

主办处室

国土资源监察支队

协办处室

政策法规处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

 

受理条件

《浙江省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标准和管辖的规定》、《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

受理部门

国土资源监察支队

收费情况

有无年检(审)

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办理条件

市国土资源局管辖下列案件:

(一)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的土地违法案件;

(二)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执法巡回检查中新发现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四)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受到当地政府干扰,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案件;

(五)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其他土地违法案件。

申报资料与标准

 

主办处室职责

协助执法。

协办处室职责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配合做好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政策法规处配合做好案件处理决定审核、会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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