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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行政处罚 |
执行(审查)期限 |
法定期限 |
承诺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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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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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别 |
综合执法类 |
执行(审查)方式 |
联合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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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处室 |
国土资源监察支队 |
协办处室 |
政策法规处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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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浙江省土地违法案件立案标准和管辖的规定》、《浙江省土地监察条例》 |
受理部门 |
国土资源监察支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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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情况 |
无 |
有无年检(审)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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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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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市国土资源局管辖下列案件: (一)县(区)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的土地违法案件; (二)市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交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三)市国土资源部门执法巡回检查中新发现的重大土地违法案件; (四)县(区)级国土资源部门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受到当地政府干扰,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案件; (五)市国土资源部门认为需要直接查处的其他土地违法案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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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资料与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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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处室职责 |
协助执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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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办处室职责 |
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处配合做好矿产资源违法案件的调查处理工作;政策法规处配合做好案件处理决定审核、会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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