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2012]第16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我市征收普陀区六横镇大夹屯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合计0.8265亩(浙土字A [2011]—0380号)。现将2011年12月28日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
二、被征收土地所在村及征收土地面积:
普陀区六横镇大夹屯经济合作社建设用地0.8265亩。
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合计如下:建设用地每亩35000元。村集体和农户之间的分配比例由普陀区六横镇人民政府依法确定。青苗及地面附着物根据有关规定按实予以补偿。
四、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明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在2012年2月10日前到所在村办公室办理征收土地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五、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收补偿登记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舟山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