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和发展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土地要素市场,杜绝土地供应“暗箱操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和国土资源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就市区内实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公示制度的有关事项规定如下: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公示。公示分为出让前公示和出让结果公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计划,在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或者通过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媒介向社会公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应将出让结果在指定场所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本规定所称指定场所系指本市招投标中心大厅,互联网系指“舟山招标投标网”(ZSZTB.GOV.CN)、“中国土地市场网”(WWW.LANDCHINA.COM)和“舟山市国土资源局网站”(WWW.ZSBLR.GOV.CN) 。二、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出让前应至少在投标、拍卖或者挂牌开始日前20日发布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三、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和工业用地之外的用地,出让前应至少在确定受让人前10日进行公示。对公示的同一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方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四、出让结果公示期1、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束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出让结果予以公布,公示期不得少于10日。2、协议出让结束后,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后7日内将出让结果予以公布,公示期不得少于15日。五、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公示费用,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中列支。六、出让前公示咨询部门为本局土地利用处,电话:2587615(
舟山市国土资源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