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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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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矿权评估报告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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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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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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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案
条
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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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属国家出资勘查探明的矿产地的,除原国有企业无偿占有的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采矿权,因企业合并、分立、重组需变更民事主体而又未改变国有独资性质的可以不进行探矿权、采矿权价值评估外其他均必须进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
根据《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评估,必须经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获得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证书的机构进行评估。
凡属省级以下各级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审批和颁发采矿许可证矿山的采矿权评估结果,除矿业股票上市和生产规模为大、中型以招标形式出让采矿权的矿山由国土资源部确认外,其他矿山由省采矿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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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材
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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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结果确认申请报告;采矿权评估报告原件;确认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探矿权人、采矿权人拟办理一个探矿权或采矿权的部分勘查或开采区域的转让评估时:在原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办理采矿权分立变更登记→委托评估→申请评估结果确认→申请转让审批→申请探矿权、采矿权主体变更登记。
按照颁发采矿许可证权限受理。
探矿权评估由省级以上矿产资源主管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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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案
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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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受理→矿管处审核→分管局长签发→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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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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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机关在收到申请人完全符合上述有关规定的材料后,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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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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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管理处 联系电话:0580-2582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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